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辦規〔2018〕28號) |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29日 上海市電子證照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本市電子證照管理,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加快智慧政府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實施電子證照信息采集、制證簽發、歸集入庫、共享應用、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電子證照管理遵循“標準統一、集約建設、互認互通、應用導向、利企便民、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綜合管理)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電子證照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指導監督全市電子證照管理工作。市大數據中心具體承擔市電子證照庫的建設與運維、證照數據共享、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 市標準化部門負責會同市大數據中心編制電子證照信息采集、制證簽發、共享應用等相關技術標準規范。 市信息化、審改、檔案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子證照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歸口管理) 根據《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明確的市級責任部門(以下稱“市級責任部門”)負責落實、推進本系統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市統一標準規范,制發、歸集、應用電子證照。 各區政府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市統一標準規范,制發、歸集、應用電子證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市級責任部門統一管理的電子證照,由各區政府進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概念界定) 本辦法所稱電子證照,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制發的各類不涉及國家秘密的證件、執(牌)照、批文、鑒定報告、證明材料等數據電文。 本辦法所稱市電子證照庫,是指由市政府統一集中建設,具備電子證照目錄管理、制發、歸集、存儲、查詢、核驗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統。 本辦法所稱制發單位,是指依據法定職責制作簽發電子證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用證單位,是指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共享使用電子證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 本辦法所稱持證主體,是指電子證照的簽發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七條(效力地位) 按照市統一標準規范生成的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活動中的法定辦事依據。 電子證照可作為歸檔材料納入電子檔案管理,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制發與歸集 第八條(證照目錄管理) 各市級責任部門和區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綜合管理部門要求,編制本系統、本行政區域電子證照目錄,明確證照名稱、制發單位、證照類型、持證主體、證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過市電子證照庫,對目錄進行同步更新和維護。 各市級責任部門和區政府編制的電子證照目錄,由綜合管理部門向社會集中統一發布。 第九條(制發單位職責) 制發單位負責實施本單位電子證照的信息采集、信息審核、制作簽發、注銷更新等工作,并對證照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負責。 第十條(證照同步更新入庫) 制發單位應當按照“合法、必要、適度”的原則,采集證照信息,按照市統一標準規范要求制發電子證照,并同步歸集到市電子證照庫,確保歸集入庫的數據與本單位業務系統數據的一致性。 業務辦理中產生的實體證照信息,包括證照的制發、年審、年檢、掛失、抵押、暫扣、注銷等全過程管理信息,與電子證照實行同步更新。 第十一條(存量證照入庫)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制發單位應當在清理精減實體證照的基礎上,按照“必要、高頻、可行”的原則,將有效期內的電子證照和有條件電子化的歷史實體證照信息完整歸集到市電子證照庫。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制發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時制發、注銷、更新電子證照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上報綜合管理部門,并在故障排除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證照的制發、注銷、更新。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與認證) 制發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本市電子印章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要求,委托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對電子證照進行電子簽名(或簽章)。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應用與服務 第十四條(用證清單管理) 用證單位應當根據本市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制定本單位用證清單,并細化應用場景,按照《上海市公共數據和一網通辦管理辦法》確定的授權共享機制,依法在用證清單范圍內應用電子證照。用證清單應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材料免交) 凡可以通過市電子證照庫獲取業務辦理所需電子證照的,用證單位不得要求辦事人提供實體證照。 第十六條(用證單位用證) 用證單位原則上應當將業務系統與市電子證照庫對接,通過調用市電子證照庫用證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閱、核驗、打印電子證照信息,依法依規應用電子證照。 第十七條(持證主體亮證) 用證單位應當明確持證主體可以單獨出示電子證照的應用場景,經市級責任部門確認后實施。符合應用場景且可以通過市電子證照庫核驗的,持證主體可以通過經綜合管理部門認定的移動端,單獨出示電子證照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表明身份、資質等。 第十八條(信息服務) 持證主體經實名認證后,可以通過“一網通辦”總門戶或者經綜合管理部門認定的移動端,查詢其所持電子證照的持證列表、證照詳情等信息。 制發單位應當為實名認證的持證主體提供電子證照到期提醒的信息推送服務。 第十九條(社會化應用) 本市鼓勵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以及金融、物流、文化、旅游等行業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應用電子證照。 第二十條(異議處理) 用證單位、持證主體及其他社會用證主體對電子證照信息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有異議的,有權向制發單位提出異議核查申請。制發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1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標注,并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核實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四章 日常管理與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專人管理) 市級責任部門、各制發單位和用證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指定專人負責電子證照管理工作,并向綜合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二條(日志記錄) 市大數據中心和各市級責任部門、制發單位、用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采取身份認證、存取訪問控制、信息審計跟蹤等技術手段,建立電子證照制發、歸集、注銷、更新、應用等全過程日志記錄。 日志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管理部門安全責任) 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全市電子證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導有關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市大數據中心負責建立市電子證照庫的安全保障體系,對市電子證照庫實行異地備份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定應急預案和數據備份恢復制度,保障市電子證照庫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市級責任部門和區政府安全責任) 各市級責任部門和區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落實本系統、本行政區域電子證照安全管理責任,保障相關業務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五條(制證用證安全責任) 制發單位、用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電子證照庫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強本單位業務系統和電子證照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電子證照信息合法合規使用,保護持證主體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制發單位、用證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數字證書、電子印章、生物特征技術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術手段,對證照申請人、持證主體加強身份認證,確保身份真實可信。 第二十六條(修訂制度規范) 市級責任部門、制發單位和用證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現行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及業務流程中與本辦法不相適應的條款進行修訂,消除電子證照應用的制度障礙。 第二十七條(日常監督) 綜合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隨機抽查、模擬辦事、電子督查等方式對市級責任部門、區政府、制發單位和用證單位的電子證照管理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發現問題的,開展督查整改。 第二十八條(績效考核) 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子證照制發和應用工作納入各單位“一網通辦”年度績效考核,加強對電子證照工作的效能監督。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 制發單位、用證單位違反本辦法制發、應用電子證照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遵照執行) 水務、電力、燃氣、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鐵路等公用事業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涉及電子證照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參照執行)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團體等單位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本市的相關管理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涉及電子證照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