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建委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住宅修繕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房規范〔2021〕1 號 |
關于印發《上海市住宅修繕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修繕工程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住宅修繕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本市住宅修繕工程的建設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投資額在 100 萬元及以上住宅修繕工程的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機構)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住宅修繕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修繕工程的具體管理。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住宅修繕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綜合協調管理;綠化市容、質量技監、衛生、人防、應急等部門以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市政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各自職責,負責相應設施設備修繕、改造和維護的管理。 第四條(分類管理) 本市住宅修繕工程對政府公共財政補助項目和社會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第五條(資質要求) 本市住宅修繕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第六條(信息化應用) 本市住宅修繕工程應在建設程序監管、工程承發包、現場安全質量監督、從業人員管理等方面,充分運用大數據、智能化等手段,不斷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條(技術應用) 本市支持對住宅修繕工程的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鼓勵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用于住宅修繕工程。 第八條(行業協會) 本市住宅修繕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的規章制度,督促會員依法依規從事修繕活動,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工程建設流程 第九條(項目申報) 政府公共財政補助住宅修繕工程項目,由申請人(業主或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委會的可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向屬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項目申報。社會投資住宅修繕工程項目無需辦理項目申報。 第十條(實施單位選擇) 政府公共財政補助住宅修繕工程項目由屬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征求申請人意見后,選擇具有相關工作業績并擁有監理、造價等專業人員的項目管理公司等法人單位作為實施單位。社會投資住宅修繕工程項目可自行作為實施單位或選擇實施單位代為實施。 第十一條(修繕內容確認) 實施單位應會同申請人及相關專業單位共同確認住宅修繕工程的修繕科目。需要進行房屋檢測的,實施單位應委托房屋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依據檢測報告確認修繕內容。 第十二條(修繕內容公示) 修繕內容應在實施范圍內進行公示,并經業主按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同表決事項和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表決通過。需動用維修資金的住宅修繕工程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條(項目信息報送) 實施單位填報《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信息報送表(住宅修繕工程)》,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后在線完成工程項目信息報送手續。 第十四條(實施方案編制) 實施單位應根據確認后的修繕科目編制修繕實施方案,并在實施范圍內公開。涉及外立面改造的,還應編制相應的外立面設計方案。 第十五條(合同信息報送) 實施單位按照工程項目信息報送告知要求,完成相關承發包手續,并報送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的承發包信息。 第十六條(開工審核) 進場實施前,實施單位在線上傳申報材料,向屬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申報開工,納入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質量監管。 第十七條(竣工備案) 政府公共財政補助住宅修繕工程項目完工后,實施單位應組織申請人、監理、設計等共同完成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實施單位應與申請人或被授權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移交接管協議書,明確移交、接管內容及各方職責,完成相關資料交接,并向屬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竣工備案。社會投資住宅修繕工程項目完工后在線上傳申報材料,完成竣工備案手續。 — 5 —第十八條(審價決算) 政府公共財政補助住宅修繕工程項目應委托專業的造價咨詢和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財務監理、結算審核及財務審計工作。社會投資住宅修繕工程項目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確定。 第三章 工程建設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工程承發包) 政府公共財政補助住宅修繕工程項目應當在統一的修繕工程招投標交易場所進行全過程招標投標活動。社會投資住宅修繕工程項目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行確定是否進入招投標交易場所,確定進入招投標交易場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可提供發布公告、公示和專家抽取服務。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應按照規定,切實落實施工現場的監理責任,并定期將施工現場有關情況向屬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理單位對工程現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對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或者整改,并書面告知實施單位;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報告屬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 — 6 —第二十一條(工程安全) 住宅修繕工程的安全生產,按照國家、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實施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的協調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各司其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二條(工程質量) 住宅修繕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標準,按照國家、本市有關技術規范執行。住宅修繕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施工單位應建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的各項制度,保證工程質量;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勘察設計等單位應加強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現場服務。本市住宅修繕工程實行保修制度,實施單位應與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合同或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保修條款,明確保修范圍、內容、期限、費用及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程材料) 住宅修繕工程應使用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要求的工程材料,嚴禁使用列入禁止目錄及不符合住宅修繕工程管理要求的工程材料。施工單位應對進場材料進行報驗,監理單位應對報驗材料進行進場檢驗簽證,并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送檢,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進入住宅修繕工程施工現場的工程材料質量進行抽查。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住宅修繕工程材料實施監督抽檢。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二十四條(消防安全) 住宅修繕工程按照本市消防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文明施工) 實施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標準》,結合工地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文明施工的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四章 群眾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條(公眾參與) 住宅修繕工程的實施,應充分體現業主和居民的意愿。實施單位在確認修繕內容、編制實施方案時,應認真聽取業主和居民意見,不斷優化方案。 第二十七條(過程公開) 住宅修繕工程實施過程中,各參建單位應堅持“便民、利民、少擾民”的原則。實施單位應建立“十公開制度”,并在住宅修繕工程現場設置公告欄,接受業主和居民的監督。“十公開制度”內容為:居民意見征詢結果公開,修繕內容和實施方案公開,施工隊伍公開,監理和設計單位公開,主要材料公開,施工周期公開,文明施工相關措施公開,現場接待和投訴電話及地址公開,開工審核情況公開,竣工驗收移交結果公開。政府公共財政補助住宅修繕工程項目,應建立住宅修繕工程市民監督員制度。 第二十八條(效果評價) 住宅修繕工程實施后,屬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針對政府公共財政補助項目,建立和完善住宅修繕工程的居民滿意度回訪和測評制度,由業主、居民參與評定和反饋住宅修繕工程的質量和效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工作責任)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制定和完善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檢查考核,并指導對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履行轄區內住宅修繕工程的管理職責。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配合住宅修繕工程項目的實施,做好群眾工作、安全巡查和應急演練等事務。 第三十條(監督管理)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監督管理時,對不按照本辦法實施住宅修繕工程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社會監督) 住宅修繕工程接受社會監督。962121 物業服務熱線負責受理市民對住宅修繕工程各類違規行為以及涉及工程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等的投訴舉報,并做好跟蹤處理、核處回復工作。 第三十二條(信息公開)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住宅修繕工程的相關信息,促進住宅修繕工程監督的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條(責任追究) 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在住宅修繕工程實施管理和工程安全質量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其他規定) 投資額低于 100 萬元的住宅修繕工程項目,納入各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范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可參照本辦法中政 府公共財政補助項目執行。拆除重建、加高加層等舊住房更新改造工程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居住類優秀歷史建筑、文物建筑的修繕工程項目,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居住類房屋應急搶修的修繕工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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