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印發《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 滬建建管〔2019〕792號 |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依法規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對現行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滬建管〔2015〕32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第一條【法律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及《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工程(住宅修繕工程除外)及相關的專業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評標原則】 評標辦法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工程項目的具體特點、難點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四條【評標辦法種類】 評標辦法包括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一)、綜合評估法(二)、有擔保的最低價中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 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綜合評估法(一)適用于建筑企業資質標準中一級及以上的資質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簡稱一級工程)或施工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綜合評估法(二)適用一級工程且施工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 第五條【否決投標規定】 評標辦法對于技術標評審和商務標評審應當分別集中單列否決投標條款,具體內容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增減,增減條款必須合法合規。 (一)技術標否決投標條款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即共同投標協議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簽署、提交,未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一致,或前述證照無效; (2)投標人資質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3)項目負責人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專業等級要求,或投標截止當日在其他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本市項目以合同信息報送日期為準,外省市項目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4)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社保非本單位繳納(已退休的人員除外)。社保在單位分支機構(非獨立法人)繳納的視同本單位繳納; (5)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投標文件與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項目負責人不一致(離職、重病、死亡的除外); (6)企業、項目負責人類似項目業績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7)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8)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9)投標人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單位負責人; (10)投標人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11)投標人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承擔設計、造價咨詢、監理業務的單位; (12)投標人與本招標項目的代建單位、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造價咨詢機構、監理單位為同一法定代表人; (13)投標人與本招標項目的代建單位、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監理單位存在管理關系、相互控股或參股關系; (14)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 (15)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16)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17)投標人在近三年內發生重大施工質量問題(以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8)投標人被市場監管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19)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在近三年內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有行賄犯罪行為; (21)投標人拖欠工人工資,情節嚴重被本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內; (22)投標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投標、中標資格,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的: (1)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2)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 (3)質量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 (4)對本工程重點、難點、應急預案的分析及其針對性措施有缺失; (5)施工進度計劃表缺失、工序缺漏或錯誤; (6)施工總平面圖缺失或與項目實際情況不符; (7)重要機械設備配置缺失或與項目實際情況不符; (8)重大危險源識別管理分析缺失或與項目實際情況不符。 (9)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 (10)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6、投標人在本標段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二)商務標否決投標條款 1、投標文件下列內容未經投標人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1)投標承諾書; (2)投標函; (3)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情況匯總表; (4)共同投標協議(如有)。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即共同投標協議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簽署、提交,未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 3、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4、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的: (1)投標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 (2)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5、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的: (1)改變專業工程暫估價、材料(設備)暫估單價、暫列金額或工程量(招標文件允許工程量改變的除外); (2)規費、增值稅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費率計取; (3)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 (4)質量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 (5)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 6、投標人在本標段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六條【報價初步甄別】 在通過否決投標和信用評價評審的投標人中,對報價進行初步甄別。 對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子目按每項合計價的中位數由高 到低進行排序,取合計價中位數最高的前30%(含)項進行甄別,以每項的合計價中位數值為基準值,高于或低于基準值M%(含)的認定為異常報價,異常報價項的數量達到甄別項總數50%(含)的,其投標文件不再進行后續評審。以上項數均四舍五入取整。M取值范圍為30%-40%(30-40之間取整數,下同),裝修工程為35%-50%(具體比例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子目≤10項或者投標人≤7家的,則不再進行報價初步甄別。 第七條【合理最低價確定】 合理最低價按采用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分別確定。 (一)采用單價合同 工程量清單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綜合單價子目(指單價)、單價措施項目清單綜合單價子目(指單價)、總價措施項目清單費用(指總費用)、其他項目清單費用(指總費用)、規費項目(指費率)和增值稅項目(指費率)等所有價格由高至低分別依次排序,剔除各價格最高的P項和最低的Q項(數量四舍五入取整),分別對剩余價格進行算術平均,然后按國家標準計價規范及上海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用規則匯總,得出的價格下浮一定比例后即為合理最低價,其中,專業工程暫估價和暫列金額不作下浮計算。 當計算合理最低價的投標人≤3家,則不再剔除P項和Q項。 (二)采用總價合同 投標報價由高至低依次排序,剔除價格最高的P家和最低的Q家(數量四舍五入取整),然后進行算術平均,得出的價格下浮一定比例后即為合理最低價,其中,專業工程暫估價和暫列金額不作下浮計算;當進入合理最低價計算的投標人≤5家,則不再剔除P家和Q家。 (三)浮動率范圍 房屋建筑工程下浮率抽取范圍為3%-6%,市政工程下浮率抽取范圍為3%-8%,P、Q浮動率抽取范圍分別為25%-30%、20%-25%,上述百分率均在開標時抽取。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答辯】 (一)采用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估法的項目,應當進行項目負責人答辯。 答辯項目負責人的確定,由評標委員會在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當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7家,參加項目負責人答辯的數量=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數。當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7家,參加項目負責人答辯的最低數量=7+(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數-7)*20%。答辯的數量四舍五入取整,具體可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被抽取參加答辯的項目負責人未在規定時間參加答辯,或在答辯時對投標文件不熟悉的,則項目負責人答辯不通過,其投標文件不再進行后續評審。答辯內容包括工程概況、投標技術方案等。 (二)采用有擔保的最低價中標法,可由招標人自行決定是否采用項目負責人答辯,答辯具體要求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九條【資格預審】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采用資格預審: 1、一級工程或施工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 2、單位集體決策采用資格預審的非政府投資項目。 (二)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7家,則不再實施資格預審評審,招標人應確定其全部入圍參加投標。 (三)當3≤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7家,招標人應確定其全部入圍參加投標。 當通過資格預審(合格制)的申請人>7家,可由招標人通過單位集體決策機制,選取≥7家的申請人入圍參加投標。 (四)資格預審通過的申請人中,同一公司(指同一集團公司)下屬所有公司同時通過的申請人不得超過兩家,由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結果確定,采用合格制的也可由招標人通過單位集體決策機制確定。具體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五)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不再使用綜合評估法,其評標采用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或有擔保的最低價中標法。 第十條【定標澄清】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前,可對中標候選人進行定標澄清。定標澄清范圍包括: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中提出的有關投標報價分析、技術優化意見等內容。 定標澄清不得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應對投標報價進行澄清和承諾,對技術投標文件進行優化和完善。 第十一條【擔保】 采用最低價中標法的項目,應當使用擔保。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中標人需提供的擔保方式及金額。擔保方式包括銀行擔保和保險擔保,最低擔保金額=最高投標限價-中標價-履約保證金。 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供擔保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選擇重新招標。 第十二條【技術復雜】 施工技術復雜是指軌道交通(附屬工程除外)、深基坑建筑、超高層建筑、大型橋梁、大型場館、復雜施工環境等。行業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施行】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原《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滬建管〔2015〕321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電子招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 2.綜合評估法(一) 3.綜合評估法(二) 4.有擔保的最低價中標法 5.技術標評審因素
附件1: 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
一、初步評審 (一)技術標否決投標評審 (二)商務標否決投標評審 (三)信用評價評審 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計算機信用評價體系計分,信用分值≥60分的為合格(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分值均應≥60分)。 (四)報價初步甄別 二、詳細評審 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入詳細評審,詳細評審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項目負責人答辯 (二)技術標詳細評審 技術專家對通過項目負責人答辯和未抽取到項目負責人答辯的投標人的技術標進行詳細評審。 技術標評審采用合格制,合格制分票決制和打分制兩種。 票決制是指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專家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審因素采用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技 術標合格的投標人。 打分制是指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專家按照招標文件的評審因素進行打分,得分高于合格分值的投標人為合格。合格分值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格分值上限設置不得高于75分,下限設置不得低于60分,技術標的各項因素評分區間下限設置不得低于該因素滿分值的50%。 技術專家認定技術標不合格的,均應書面詳述理由。 (三)商務標詳細評審 1、通過技術標詳細評審的投標報價進入合理最低價計算,低于合理最低價的投標文件不再進行評審。 2、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進行分析,提出定標需澄清的問題。 三、評標結果 在通過詳細評審的投標人中,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次低的為第二中標候選人,依此類推。
附件2: 綜合評估法(一)
一、初步評審 (一)技術標否決投標評審 (二)商務標否決投標評審 (三)信用評價評審 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計算機信用評價體系計分,信用分值≥60分的為合格(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分值均應≥60分)。 聯合體投標人信用分值等于各單位信用分的算術平均值。 信用評價得分=信用分值*5%,滿分為5分。 (四)報價初步甄別 二、詳細評審 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入詳細評審,詳細評審按以下順序進行。 (一)項目負責人答辯 (二)技術標詳細評審 技術專家對通過項目負責人答辯和未抽取到項目負責人答辯的投標人的技術標進行詳細評審。 技術標評審分優、良、合格和不合格。技術標得分以技術專家原始分值A≥85分的為優,得技術標滿分N分;A≥80分的為良,得(N-1)分;A≥75分的為合格,得(N-3)分。技術標得 分=各技術專家的評審等級對應分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2位小數)。A小于合格分值的投標文件不再進行評審。 優、良、合格分值,可由招標人根據不同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設定,合格分值上限設置不得高于75分,下限設置不得低于60分。 當評審中啟動投票表決機制時,同意不合格的票數超過半數的,則該投標文件被判為不合格;不足半數的則判定為合格,即將原評為不合格的得分,按照合格分(N-3)納入算術平均值計算。投票不設棄權票。 (三)商務標詳細評審 1、通過技術標詳細評審的投標報價進入合理最低價計算,低于合理最低價的投標文件不再進行評審,高于合理最低價的報價進入得分計算。以高于合理最低價的最低報價為基準價得滿分,報價每上浮基準價1%的扣1-2分,得分按線性插入計算(保留2位小數),最低扣至常數分。常數分值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常數分下限分值與滿分之間的分差≥10分。 2、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進行分析,提出定標需澄清的問題。 三、評標結果 總得分=商務標得分(≥55%)+技術標得分(≤40%)+信用評價得分(=5%),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總得分第二的為第二中標候選人,依此類推。
附件3: 綜合評估法(二)
一、技術標評審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同時遞交技術和商務投標文件;開啟所有投標人的技術投標文件,并對商務投標文件進行封存。 (一)初步評審 1、技術標否決投標評審 2、信用評價評審 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計算機信用評價體系計分,信用分值≥60分的為合格(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分值均應≥60分)。 聯合體投標人信用分值等于各單位信用分的算術平均值。 信用評價得分=信用分值*5%,滿分為5分。 (二)詳細評審 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入詳細評審,詳細評審按以下順序進行。 1、項目負責人答辯 2、技術標詳細評審 技術專家對通過項目負責人答辯和未抽取到項目負責人 答辯的投標人的技術標進行詳細評審。 技術標評審分優、良、合格和不合格。技術標得分以技術專家原始分值A≥85分的為優,得技術標滿分N分;A≥80分的為良,得(N-1)分;A≥75分的為合格,得(N-3)分。技術標得分=各技術專家的評審等級對應分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2位小數)。A小于合格分值的投標文件不再進行評審。 優、良、合格分值,可由招標人根據不同項目情況在招標文件中設定,合格分值上限設置不得高于75分,下限設置不得低于60分。 當評審中啟動投票表決機制時,同意不合格的票數超過半數的,則該投標文件被判為不合格;不足半數的則判定為合格,即將原評為不合格的得分,按照合格分(N-3)納入算術平均值計算。投票不設棄權票。 二、商務標評審 開啟所有投標人的商務投標文件,對技術標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標評審。 (一)初步評審 1、商務標否決投標評審 2、報價初步甄別 (二)詳細評審 1、對通過商務標初步評審的投標報價進行合理最低價計 算,低于合理最低價的投標文件不再進行評審。取投標報價高于合理最低價且技術標得分由高至低不少于5家的投標人(技術標合格的投標人不足5家的則全部進入,末家技術標得分并列的同時進入,具體數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進行商務標得分計算,以其中投標報價最低的為基準價得滿分,報價每上浮基準值1%扣1-2分,得分按線性插入計算(保留2位小數),最低扣至常數分。常數分值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常數分下限分值與滿分之間的分差≥10分。 2、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報價進行分析,并提出定標需澄清的問題。 三、評標結果 總得分=商務標得分(≥55%)+技術標得分(≤40%) +信用評價得分(=5%),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總得分第二的為第二中標候選人,依此類推。
附件4: 有擔保的最低價中標法
一、初步評審 (一)技術標否決投標評審 (二)商務標否決投標評審 (三)信用評價評審 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計算機信用評價體系計分,信用分值≥60分的為合格(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分值均應≥60分)。 (四)報價初步甄別 二、詳細評審 (一)通過初步評審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文件進入詳細評審。詳細評審包括技術標詳細評審、商務標詳細評審和項目負責人答辯(如采用),詳細評審的具體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詳細評審通過的投標人,即為第一中標候選人;詳細評審未通過的,則對次低報價的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依此類推,直至評選出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中標候選人。 (二)技術專家對中標候選人的技術標提出優化意見,經濟專家對中標候選人的商務標提出定標需澄清的內容。 三、評標結果 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中標候選人數,通過詳細評審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即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次低的為第二中標候選人,依此類推。
附件5: 技術標評審因素
1、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包括工程特點、重點與難點描述的準確性及相應針對性措施; 2、施工總平面布置規劃,包括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和臨時用地布置; 3、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創優計劃; 4、施工總進度計劃及保證措施; 5、資源配備計劃,包括主要施工設備、檢測試驗和儀表設備、主要材料及勞動力計劃; 6、對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分析管理措施;特殊氣候條件下的施工方案;緊急情況的處理措施、預案以及抵抗風險的措施;成品保護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諾; 7、對總包管理的認識以及對專業分包工程的配合、協調、管理、服務方案;與發包人、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包括財務監理)及設計人的配合; 8、項目管理機構(含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其他主要人員的資格與業績);對項目管理機構人員的到位情況承諾。 注:以上技術標評審因素,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補充調整,調整內容必須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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