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相關時限的通知(滬建建管[2013]49號) |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精神,優化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流程,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和地址,安排專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二)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但休息3日(含)以上的節假日除外。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標文件的發售期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24條規定的留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期限內,且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招標人應按規定進行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但休息3日(含)以上的節假日除外。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招標登記的建設工程開始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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