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滬建市管[2012]33號) |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見》(滬建交[2011]1032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有關實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意見》第二條所稱現行的工期指導標準(或工期定額),指國家和本市現行有效施工工期定額,包括以下工期定額: (一)《全國統一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2000)》(建標[2000]38號); (二)《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市政工程、公用管線工程,市政公用廠、站工程); (三)《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定額(2011)》(建筑、市政和軌道交通工程)(滬建交[2011]1235號),見附件; (四)相關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專業工程工期定額。 二、本市建筑、市政和軌道交通工程應優先適用《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定額(2011)》,缺項項目可適用《全國統一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2000)》和《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 特此通知。 附件下載:《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定額(2011)》(建筑、市政和軌道交通工程)。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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