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市住宅修繕工程招投標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通知(滬住修繕[2016]18號) |
各區住宅修繕管理部門、招投標代理機構、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住宅修繕工程招投標相關工作,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用規則》(滬建管[2014]872 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住宅修繕工程的實際情況,現將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工程量清單適用范圍 本市住宅修繕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應執行“2013版計價規范”和“應用規則”,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人必須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成果文件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最高投標限價。 二、工程量清單編制 (一)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二)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和增值稅組成。 (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四)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2013版計價規范”和“應用規則”附錄及本通知相關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五)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一至九位應按“2013版計價規范”和“應用規則”附錄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設置,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編碼不得有重碼。 (六)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工程現場實際情況,按照“2013版計價規范”和“應用規則”要求,分專業進行編制。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 (七)其他項目清單包括:暫列金額、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單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 (八)規費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社會保險費; 2、住房公積金; (九)稅金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增值稅;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 (一)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 綜合單價指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二)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三)規費、增值稅和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其他項目中暫列金額與暫估價應按照本市住宅修繕工程相關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四)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五)投標人應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 (六)投標報價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和有關要求,擬建工程施工現場實際情況、施工方案,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依據投標人企業定額或參照本市現行計價依據和市場價格信息進行編制,但不得低于成本價。 四、按材料暫估價進行報價材料的規定 根據修繕性質的類別,下列材料可按材料暫估價進行報價,按暫估價進行報價的材料(招標人可視項目具體情況設置,但不得隨意增加),單價、消耗量均不得調整,否則按否決標處理。
五、其他規定 (一)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分別由招標人、投標人、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格、工程量清單上海地區補充項目(含措施項目)按“應用規則”規定執行? (三)企業管理費和利潤費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費率、增值稅稅率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住宅修繕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的通知》(滬住修繕[2015]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修繕工程招投標相關管理工作的通知》(滬住修繕〔2016〕8號)及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凡2016年11月20日前招標登記的工程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宅修繕工程質量事務中心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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