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管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建(構)筑物拆除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房規范(2019)14號】 |
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拆除施工企業:
現將《上海市建(構)筑物拆除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19年12月6日
上海市建(構)筑物拆除施工企業 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
為推進本市建(構)筑物拆除施工行業的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對建(構)筑物拆除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拆除施工企業”)及拆除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的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對象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構)筑物拆除施工(作業)的拆除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經理。
二、信用信息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指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受到區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
不良行為記錄是指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范,經區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和行政處罰,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
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認定、錄入、變更、發布、管理等活動應根據本實施辦法執行。
三、管理職責
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市房屋管理局負責本市建(構)筑物拆除施工行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監察所(以下簡稱“市安監所”)具體實施本市建(構)筑物拆除施工行業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檔案;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認定、錄入和變更;發布和管理信用信息。
各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房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實施拆除施工項目的拆除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進行記分,負責對注冊在本轄區的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錄入、上報,并建立健全轄區內拆除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落實專門部門并指定專人負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確保拆除市場信用信息及時更新和準確。
按照信息統一共享的原則,加強與市建設信息相關管理平臺的信息交換。
四、信用信息內容及認定標準
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反映企業基本概況,項目經理身份、基本狀況的信息,在拆的拆除項目的信息。
主要有:
1、拆除施工企業基本信息
(1)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企業技術負責人、企業安全負責人基本情況;
(2)資質情況;
(3)主要經濟、管理和工程技術從業人員的職稱基本狀況;
(4)自有設備等基本狀況;
(5)近五年主要業績;
(6)其他相關情況。
2、項目經理基本信息
(1)項目經理的身份證明及學歷;
(2)項目經理近五年的主要業績;
(3)項目經理的職業狀況及安全生產考核狀況;
(4)項目經理接受培訓和教育情況;
(5)其他相關情況。
3、在拆的拆除項目基本情況
(1)項目名稱;
(2)建設單位名稱;
(3)工程地址;
(4)拆除面積;
(5)結構類型;
(6)項目經理;
(7)其他相關情況。
(二)拆除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
包括拆除施工企業模范履約、誠信經營,企業或項目經理受到區級及以上拆除管理部門、與拆除有關的政府監督部門或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表彰和獎勵的信息。
(三)企業不良行為信息包括:
1、拆除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2、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3、違規信息:區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記分記錄,群眾投訴舉報、媒體曝光查實的不良行為記錄,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五、信用信息記錄
(一)采集
拆除施工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按以下分工進行采集認定與告知:
1、基本信息由企業、項目經理按規定自行填報,對真實性負責,相關區房管部門在資質評定、安全監督等環節進行采集,市安監所對信息進行復核。
2、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拆除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應提供相關表彰獎勵確認文件。
根據認定標準的基本內容,涉及相關行業協會等的具體獎項,應由相關行業協會事先向市安監所提出納入認定標準的申請。
3、拆除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不良行為信息由區級以上拆除行政管理部門與拆除管理有關的政府監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違規決定及《拆除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拆除施工項目經理不良行為記分標準》給予認定,并采用書面告知的形式在錄入前告知當事人,以“誰認定、誰記錄”的方式進行采集。
(二)錄入
區級以上拆除行政管理部門將審核后送達的信息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以“誰認定、誰記錄”的方式錄入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檔案。
拆除施工企業因不良行為被認定的,對負有責任的項目經理也應予以記分認定;項目經理因不良行為被認定的,其所屬企業有過錯的,也應分別予以記分認定。
(三)基本信息變更
拆除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發現申報的基本信息變更或失效的,應當在信息變更或失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房管部門申請變更,并報送修改后的信息,由區房管部門審查后向市安監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相關信用信息。
(四)告知和申訴
市安監所建立統一的告知和申訴機制。 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認定時,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如對認定的不良行為信息有異議的,可在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安監所提出書面申訴,逾期視作認可。市安監所在收到申訴后1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反饋當事人,不良行為信息認定有錯誤的,由認定部門予以撤銷或糾正。
對已認定并錄入的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市安監所提出申訴,市安監所在收到申訴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反饋申訴人,并根據核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拆除施工企業及和項目經理被查實填報虛假信息的,列入不良行為信息。
六、信用信息的使用
各部門在下列工作中,應根據需要使用拆除施工企業或項目經理信用信息:
(一)拆除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對拆除施工企業考核和項目經理的考核;
(二)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中;
(三)社會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拆除施工企業管理和項目經理的管理。
信用信息的使用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述工作的需要;使用的信息以相關政府部門網站發布的信息為準。
七、信用信息管理
(一)發布
信用信息由市安監所統一在相關政府部門網站進行發布。
信用信息發布應遵循拆除施工企業或個人隱私保護,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二)查詢
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可通過拆除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系統查詢本企業或本人的相關信用信息。建設單位在項目發包和項目招標前應向市安監所申請查詢拆除施工企業的信用信息或通過相關政府部門網站查詢。
(三)公布、保存期限
表彰獎勵類良好行為信息公布期限為3年;不良行為信息的公布期限為1年至3年,其中:企業承接的項目發生重傷、死亡責任事故等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為3年;企業忽視日常安全生產管理、違規承攬業務等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為2年;企業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方面違反相關條例、規定、標準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為1年。信息認定部門在信息認定錄入時給予明確并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述時限計算均自信息公布之日起至公布結束之日止。
八、工作紀律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認定、發布不實信用信息,侵害企業或個人合法權益的;
(二)故意認定、發布企業或個人虛假信用信息的;
(三)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未經被征信人同意發布的;
(四)未經許可,擅自發布非本部門收集、儲存、管理、統計和分析生成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進行商業活動的;
(六)未按規定及時認定和發布信用信息的。
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關于印發<上海市建(構)筑物拆除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滬房管規范修【2012】17號)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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