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建委]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人臉識別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滬建質安〔2019〕347號】 |
各有關單位: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人臉識別管理試行辦法》己經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2019年第4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人臉識別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住建部《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建質〔2011〕11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人臉識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關鍵崗位人員)
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是指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質量員、施工員、機械員;監理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是指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員。
第四條(考勤時間)
本細則規定的考勤時間為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職的基本考核要求,各項目關鍵崗位人員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須在崗履職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配備標準)
施工項目部、監理項目部崗位人員配備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人臉信息采集與考勤
第六條(信息錄入)
施工現場必須在監督機構召開的首次監督會議時完成關鍵崗位人員信息錄入工作。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人臉錄入時,應本人到場,攜帶本人第二代身份證錄入個人人臉信息。
第七條(人臉考勤)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日常考勤通過“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官方微信小程序”中的人臉識別來實現。
第八條(考勤起止)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考勤起止時間,從首次監督會議召開后的第二天開始,到項目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安全生產標準化竣工確認為止。
第九條(停工規定)
停工必須將《停工報告》報監督機構,在關鍵崗位人員人臉識別考勤系統設置后方能停止人臉識別考勤。復工前需現場檢查符合開工條件,并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確認后報監督機構,恢復人員考勤。
第十條(請假規定)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因事請假一周以內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報建設單位同意;因特殊情況需要連續請假一周以上的,應事先安排具備同等證書或資格的人員頂崗,并提交暫不到崗履職請假申請,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后報監督機構備案。準予請假的,請假天數(請假時間內包含的實際施工天數)可在當月應到崗天數中扣除,否則作缺勤處理。建設單位應及時將請假情況報監督機構錄入考勤系統。
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異常頻繁請假的,建設單位應核實該人員履職情況,發現未履職的要及時責令更換。
第十一條(到崗率規定)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考勤月到崗率不得低于當月施工天數的80%,(當月施工天數如無放假、請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當月日歷天數計,下同)。考勤天數如有合同約定,則按約定執行,但不得低于上述到崗率。
第十二條(有效考勤)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在項目的有效考勤為:每日考勤時間應與施工作業時間相符,考勤次數不得少于兩次,當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時間間隔不得小于5小時。不滿足以上要求的為無效考勤,按當天缺勤計算。
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月到崗率=當月關鍵崗位人員實際到位總天數/當月施工天數;項目關鍵崗位人員綜合到崗率=項目關鍵崗位人員周期內項目部月到崗率平均值;人員考勤到崗率以月為單位進行統計,統計數據由關鍵崗位人員人臉識別考勤管理系統自動生成。
第十三條(人員變更)
人臉識別考勤階段發生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變更后才能辦理人臉信息錄入。
項目關鍵崗位人員開工到崗后6個月內不得變更,除特殊情況外。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管理要求)
建設單位負責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實施考勤管理。總承包單位負責對分包單位實施考勤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人臉識別考勤系統的建設,同時負責對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考勤的監管。
第十五條(企業要求)
施工、監理企業應積極主動做好人臉識別考勤工作,為項目所有被考勤人員人臉識別考勤提供條件。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及其人員在人臉識別考勤中弄虛作假、偽造的,一經發現,按未到崗履職處理。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要求)
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考勤情況進行督促落實和日常檢查,發現人員不按本細則進行人臉識別考勤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監督機構。
第十七條(監管要求)
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應加強對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的抽查,及時處理建設單位報告的事項,發現被考勤人員到崗率達不到要求或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處置規定)
施工、監理企業關鍵崗位人員月到崗率及項目部月到崗率低于基準到崗率的,監督機構應對相關項目重點監控,并根據各類檢查情況,相應采取責令停工整改、約談項目及企業負責人、季度通報批評、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及行政處罰等措施,同時按規定作信用扣分處理;項目綜合到崗率低于基準到崗率的,取消其項目評優評先等資格。
第十九條(負責解釋)
本辦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有效期限)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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