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關于印發《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住建規范〔2019〕1號】 |
·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領域建筑工人工資權益,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資發放行為,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筑勞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保障房屋建筑工程領域建筑工人工資權益,規范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資發放,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 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建筑勞務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建市〔2014〕112 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工人的工資支付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以下簡稱“建筑工人”)工資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并實行通過銀行卡支付制度,按照“用工前辦理銀行卡登記,用工中過程監管,用工后及時支付”原則實施。 第四條(管理職責)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的綜合監督管理。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負責本市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的具體監管工作。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特定區域管委會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方職責)招用建筑工人、并與其簽訂合法勞動合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以下簡稱“用人企業”),應當承擔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與用人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的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用工企業”),應當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應的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的管理責任;對因轉包、違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行為導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從重追究責任企業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確保工程款及人工費的及時支付,督促協調各方企業發放建筑工人工資的日常監管。 第六條(分賬管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在招標投標文件、承發包合同中單列人工費和結算條款,并在合同信息報送中登記人工費總額及支付節點。 第七條(工資構成及專用賬戶)本市建筑工人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工資實行過程結算。 施工企業應當在本市開設工資專用賬戶,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設立子賬戶。 第八條(銀行卡登記)建筑工人上崗前,用人企業應當登記其用于工資發放的個人銀行卡信息,或為其辦理實名制工資銀行卡,并將銀行卡信息錄入本市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 用工企業與用人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后,應當核查用人企業的實名制信息、上崗工人勞動合同及銀行卡信息。 第九條(考勤及工作量核算)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與本市實名制系統相關聯的門禁管理系統,記錄建筑工人進出場情況。 用人企業應當記錄建筑工人每日的考勤情況及實際工作量,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形成建筑工人工資應付清單,每月報用工企業備案。用人企業每月將工資應付清單信息錄入本市工資支付臺賬登記系統。 用工企業應當依據日常管理及考勤信息按月或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核實用人企業工作量,作為向用人企業撥付人工費的依據。用工企業及時將應付人工費信息錄入本市人工費支付臺賬登記系統。 第十條(總包代發)勞務企業應當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按月向建筑工人代發月基本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的月基本工資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 建筑工人每月基本工資發放信息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企業、銀行三方同步確認,同步監督。 鼓勵專業分包企業參照以上總包代發模式向建筑工人代發月基本工資。 第十一條(銀行卡支付工資)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將人工費支付至用工企業工資專用賬戶;用工企業收到人工費后,除去屬于第十條所規定代發的月基本工資外,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人工費支付至用人企業的專用帳戶。 用人企業按月向銀行提供工資支付清單,作為銀行發放建筑工人工資的依據;建筑工人工資發放后,用人企業應及時將工資發放信息錄入本市工資支付臺賬登記系統,并及時將每月建筑工人工資發放憑證報送用工企業備案。 用工企業應當每月核實建筑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對用人企業違規行為及時采取督促和懲戒措施。工程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完畢。 第十二條(欠薪保障)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劃撥人工費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應當以未結清的人工費為限,向用工企業工資專用賬戶注入資金。 用工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人工費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以未結清的人工費為限,先行清償建筑工人工資。 用人企業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建筑工人工資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者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未結清的人工費為限,先行墊付建筑工人工資,相關責任由用人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監督管理)參建各方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落實銀行卡開戶、工資專用賬戶設立、考勤及工作量管理、人工費及工資支付等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管理工作,履行相關責任。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特定區域管委會應當將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管理工作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巡查范圍,對相關責任主體管理職責的落實情況加強監管。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將對相關責任企業及人員予以通報,并納入不良行為企業及人員名單。 對因建筑工人工資發放問題造成欠薪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查實欠薪事實并按規定移交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2019年3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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