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滬建建材〔2019〕97號】 |
關于進一步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和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發揮裝配式建筑集約化、規模化效應,進一步促進本市裝配式建筑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 除下述范圍以外,新建民用建筑、工業建筑應全部按裝配式建筑要求實施。其中,新建建筑指在相關信息平臺上,建設性質選為“新建”的項目;以及建設性質選為“改建”或“擴建”,且包含“新建獨立單體”或“拆除重建單體”的項目(“特定舊住房拆除重建項目”除外)。項目包含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復中的所有新建建筑物。獨立建筑指建筑專業意義上的獨立子項,不包含因 “結構縫”分隔出的單體。 1、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復中地上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類、居住建筑類、工業建筑類項目,所有單體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2、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15%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35%。對平屋面或坡度不大于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頂部分);對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坡屋面的1/2高度處。 3、建設項目中獨立設置的構筑物、垃圾房、配套設備用房、門衛房等,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4、當居住建筑類項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積總和不超過10000平方米,且其與本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之比不超過10%時,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售樓處、會所(活動中心)、商鋪等獨立配套建筑,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5、當工業建筑類項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發樓等地上建筑面積總和不超過10000平方米,且其與本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之比不超過7%時,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發樓等獨立非生產用房,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6、技術條件特殊的建設項目,可申請調整預制率或裝配率指標。 二、裝配式建筑指標要求 在本通知第一部分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內的建筑,裝配式建筑指標要求如下: 1、2016年4月1日以后完成報建或項目信息報送的項目,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40%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60%。 2、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完成報建的項目,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30%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50%。 3、2015年1月1日之前完成報建的項目,建筑單體預制率不低于25%或單體裝配率不低于45%。 4、情況特殊項目經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判定后執行。 三、建設、設計及施工單位應嚴格落實上海市裝配式建筑相關政策要求。積極探索并推廣符合裝配式建筑特點的一體化設計理念和EPC建造模式。項目在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應注重模數化、標準化研究及結構體系的選擇,保證預制構件的制作、運輸、安裝及后續裝配式裝修的可實施性。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上海市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和裝配率計算細則核對裝配式建筑指標,并將指標填寫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上。對于達不到規定裝配式建筑指標要求的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五、相關監管機構應加強對裝配式建筑設計階段指標落實情況及施工現場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從嚴查處有關違規行為。 六、2019年4月1日起,施工圖未正式送審的項目應依據本通知相關要求實施。相關內容如與其他文件有沖突,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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