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等10部門]關于印發《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住建規范聯〔2018〕10號】 |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上海市規劃自然資源局
上海市消防局
上海市民防辦
上海市綠化市容局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交警總隊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
上海市交通委
上海市氣象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和優化營商環境,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和《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滬府規〔2018〕14號),結合本市實 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實施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社會投資小型項目除外)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綜合竣工驗收管理,適用本管理辦法。
社會投資小型項目繼續鞏固改革成效,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按照《上海市社會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本市社會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滬社審改〔2018〕2號)執行。政府投資、國有企事業投資小型項目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按照社會投資小型項目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交通類、公路、水運、港口、水利、 單獨修建的民防等專業工程的綜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由各專業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另行制定。
第三條(職責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部門。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受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服務工作。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受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委托,具體負責本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服務工作。
各區建設管理部門及特定地區管委會,依據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服務工作。
市、區水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建、改建、擴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服務工作。
市、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單獨立項的園林綠化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服務工作。
市、區規劃和資源、消防、城建檔案、衛生、民防、交警、綠化市容、交通、氣象等部門(以下簡稱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 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各專項竣工驗收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四條(驗收事項)建設、水務、綠化市容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綜合驗收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受理并牽頭組織規劃和資源、消防、城建檔案等必驗部門實施綜合竣工驗收,同時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加衛生、交警、民防、綠化市容、交通、氣象等選驗部門,一并實施綜合竣工驗收。
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驗收通過后,由綜合驗收管理部門統一核發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第五條(申請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具備所有法定驗收條件后,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通過后應統一申請政府部門組織的綜合驗收,申請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評價及檢測工作已完成;
(二)各專業驗收所需的竣工圖紙已編制完成;
(三)“多測合一”各類測量測繪數據已完成,并與竣工圖進行比對無誤。
第六條(辦理時限)本市建筑工程的綜合竣工驗收時限為15個工作日。其中市政類線性工程(指供水、排水、燃氣等非獨立占地的市政管線工程)的竣工驗收時限為10個工作日。
第七條(驗收申請)建設單位在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管理系統)上統一申請綜合驗收(見附件一),并按相關規定上傳相關資料(見附件二)。
第八條(受理申請)提交申請后,綜合驗收管理部門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將上傳信息和預審資料推送至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預審結論,由綜合驗收管理部門在線反饋至建設單位。預審結論包括受理、補正、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受理。
需建設單位補正材料的,補正要求一次性告知,補正期間不計入受理時限。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補正材料上傳后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審核意見,其中市政類線性工程,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審核意見。逾期未反饋補正審核意見的視為受理。
受理時發現以下情況將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具備法定的申請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經補正后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條(參加現場綜合驗收確認)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在預審時應當明確是否需要參加現場綜合驗收。
符合以下情況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可以不參加現場綜合驗收:
(一)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已經提供提前現場查看服務并初步通過的;
(二)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僅需對預審資料審核的;
(三)專業驗收管理部門認為無需現場驗收的其它情況。
第十條(驗收標準)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以及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圖紙進行驗收(包括現場查看)。
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工程竣工圖,工程竣工圖應與施工實際相符并包含施工過程中認可的工程變更文件。
第十一條(現場綜合驗收)竣工驗收申請受理后,綜合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應專業驗收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綜合驗收,其中市政類線性工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相應專業驗收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綜合驗收。
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綜合驗收管理部門確定的驗收時間參加驗收,未參加的,視作相應專業驗收通過。
第十二條(驗收結論出具)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驗收后3個工作日內,其中市政類線性工程,應當在現場驗收后2個工作日內,規劃和資源部門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建設單位出具明確的驗收證明文件及整改事項并報送建設管理部門,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規劃和資源除外)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建設管理部門出具明確的驗收結論及需整改事項,需整改事項應當一次性告知。逾期未反饋驗收結論的視為“通過”。
對于全部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該出具“通過”驗收結論。
對于驗收中發現存在不符合驗收標準,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出具“未通過”驗收結論。
對于驗收中發現其他不符合專業驗收事項情形的,如建設單位在驗收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提供書面限期整改承諾(見附件三),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出具“附條件通過”驗收結論,驗收結論出具時限以收到書面承諾起算;如建設單位在驗收后的3個工作日內未能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提供書面限期整改承諾,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未通過”驗收結論。
第十三條(整改復驗)對于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未通過”的驗收問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完成整改后,在審批管理系統提交復驗申請,整改復驗由綜合驗收管理部門組織。整改復驗流程及具體時限參照現場綜合驗收流程及具體時限。整改和復驗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整改復驗中發現仍存在“未通過”的問題,綜合驗收管理部門出具綜合驗收“不予通過”意見,建設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四條(現場查看服務)針對建設規模較大、技術難度復雜或者存在其他建設單位
對是否符合全部驗收標準無法把握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具備一項或者部分專業竣工驗收條件后,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申請現場查看。現場查看作為統一申請驗收之前政府提供的提前服務,辦理時限為12個工作日,其中市政類線性工程,辦理時限為8個工作日。對于現場查看通過的,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批管理系統錄入初步通過的意見。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在建設單位統一申請綜合驗收后,不再進行現場驗收,直接出具驗收通過意見。
第十五條(檔案驗收)市、區城建檔案部門的驗收可采取承諾限時完成的方式,進行容缺受理。其中,城建檔案部門歸檔資料驗收納入綜合竣工驗收,建設單位保存的竣工檔案驗收經建設單位承諾后,應在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發放后的三個月內完成。
第十六條(驗收備案)調整歸并民防、綠化、消防等驗收管理部門單獨設置的專項竣工驗收備案程序,對原屬于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工程不再實施抽查,建設、水務和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工程、單獨立項的園林工程、供排水工程根據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出具的通過的驗收結論(含附條件通過),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其中市政類線性工程,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第十七條(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立質量驗收負責制, 經發現并查實企業驗收責任不落實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限制招投標、限制土地出讓的方式等手段進行聯合懲戒。
對于“附條件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整改,并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報告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各專業驗收部門進行跟蹤監管,具體監管辦法由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經發現存在承諾不兌現或者其他弄虛作假等行為并查實的,記入企業和個人誠信檔案,采取整改、禁止選擇承諾附條件通過或撤銷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等懲戒;情節嚴重的,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加大違規和失信成本。
第十八條(保障措施)市、區以及特定地區管委會的綜合驗收管理部門和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加強組織保障,建立考核評價機制,確保各驗收環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同時主動跨前服務,并牽頭設立統一的綜合咨詢服務專窗窗口,通過專人跟蹤、熱線電話和微信等多種方式,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水務和綠化市容等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對供排水工程和單獨立項的園林綠化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綜合竣工驗收分別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及辦事指南。
第十九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 日起在全市施行。
附件一、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驗收申請表
附件二、預審資料清單
附件三、綜合竣工驗收附條件通過整改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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