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等3部門]關于印發《上海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住建規范聯〔2018〕8號】 |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建筑市場的事中事后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Ο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意義)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建筑市場的事中事后監管,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管理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方主體在建筑市場活動中產生的,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主體守法、履約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本管理辦法所稱各方主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其中,從業單位主要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代建、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咨詢等單位。從業人員主要包括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注冊執業人員(注冊建筑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建造師等)、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質量員、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動, 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委行政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及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市建管平臺)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上海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審查管理事務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委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水務、綠化市容等專業建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管理辦法。 第五條(行業自律) 本市相關建筑建材業行業協會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的記錄和使用工作,并利用市建管平臺的信用信息開展行業自律工作。 第六條(記錄原則) 信用信息記錄和使用應當及時準確、公開透明、過程留痕。按照“誰記錄、誰負責”原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管理部門和建筑建材業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信息記錄部門)對記錄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七條(基本信息)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從業單位和人員工商登記或身份信息以及相關從業狀況的信息。從業單位和人員基本信息從企業準入、人員準入或項目管理過程中獲取。 從業單位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工商登記信息; (二)資質信息、安全生產許可信息(建筑業企業); (三)執業資格注冊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技術工人信息; (四)工程業績信息; (五)與管理相關的其它信息。 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身份信息; (二)注冊、執業資格、職稱等信息; (三)工程業績信息; (四)繼續教育信息; (五)與管理相關的其它信息。 第八條(良好信用信息)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從業單位和人員獲得的與建設活動相關的國家和本市市級獎項等信息。記錄內容包括獎項或者表彰名稱、獲獎項目、等級、評獎年度、取得時間和評獎或表彰部門。上述信息由相關建筑建材行業協會或者評獎單位記錄。 第九條(不良信用信息)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從業單位和人員在建筑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受到建設管理部門和專業建設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及其他記錄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違法違規行為影響程度等,分為“A、B、C”三個級別。劃分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和市場信用狀況定期調整并公布。 第十條(A 級不良信用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認定為 A 級不良信用信息: (一)從業單位或人員被開具行政措施單(整改指令單、局部暫緩施工指令單、停工指令單等)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二)從業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工程款但未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三)從業單位或人員按照規定在行政審批等事項中作出承諾而未履行承諾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四)在一個評價年度內,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評定機構評定為成果質量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第十一條(B 級不良信用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認定為 B 級不良信用信息: (一)按照規定在行政審批等事項中作出承諾而未履行承諾,并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工程款,情節嚴重,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三)從業單位或從業人員受到市級及以上建設管理部門或專業建設管理部門書面通報批評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四)超過兩年行政處罰追溯期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五)從業單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同一項目累計 5 次被開具《整改指令單》的; (六)從業單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被開具 5 次《局部暫緩施工指令單》、《停工指令單》等行政措施單的; (七)從業單位被開具《企業黃牌警示單》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八)從業人員在一個自然年內,累計被記錄 3 次 A 級不良信用信息的; (九)從業人員被開具《個人黃牌警示單》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十)從業人員被開具《責令暫停擔任項目經理資格通知書》的違法或違規行為; (十一)在一個評價年度內,被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評定機構評定為成果質量不合格 2 次或基本合格 5 次的。 第十二條(C 級不良信用信息)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受到建設管理部門和專業建設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認定為 C 級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信用信息檔案制度) 本市建立建筑市場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檔案制度。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參與本市建筑活動前,應當通過市建管平臺完成基本信息報送,建立信用信息檔案。 第十四條(告知流程) 建設管理部門和專業建設管理部門記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不良信用信息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實施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認定的,應當使用規定格式的行政措施單告知當事人。 建設管理部門和專業建設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市建管平臺生成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措施單,在當事人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措施單后的 5 個工作日內記入市建管平臺。自記錄之日起,在市建管平臺中生效并起算公開時限。 第十五條(異議處理)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對其被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或者利害相關人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信息記錄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水務管理部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委行政服務中心分別對涉及水務、綠化市容、建筑市場的信用信息進行核實和處理。水務管理部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或委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后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修改原則) 信用信息記錄后,建設管理部門和專業建設管理部門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刪除。已公開或者使用的信用信息需要修改的, 信息記錄部門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水務管理部門、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后,在 7 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的修改或者撤銷。 第十七條(承繼規則) 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的企業,可繼承原有企業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重組、分立的企業,不得繼承原有企業的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公開時限) 信用信息通過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網通辦等政府網站向社會主動公開。公開時限如下: (一)從業單位基本信息為單位存續期,從業人員基本信息按取得執業許可有效期限公開;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開 5 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中,從業單位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滿 5 年的,不再主動公開;從業人員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滿 2 年的, 不再主動公開。認定為 A 級不良信用信息不予公開,認定為 B 級不良信用信息公開 1 年。 以上公開時限自上網公開之日起計算。累計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從累計形成之日起生效起算。 第十九條(信用信息共享)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通過市建管平臺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信息系統進行信息共享, 互聯互通。 第二十條(應用范圍) 建設管理部門和專業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政執法、資質資格準入、事中事后監管等活動中,相關建筑建材業協會和評獎單位應當在表彰評優等活動中,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法律責任) 信息記錄部門應當及時、準確記錄和更新信息,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擅自篡改信息數據。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或通報批評;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管理辦法自 2018 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上海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暫行管理辦法》自本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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