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關于印發《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建質安(2017)129號】 |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委制定了《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附件:
關于印發《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附表 [市住建委]關于印發《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建質安(2017)129號_最新文件_上海市建筑施工行業協會 http://www.shjx.org.cn/article-9838.aspx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應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類)工程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項目。 第三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本市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監管。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園區管委會負責其行政區域內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的日常監管。 第四條(四項制度一項推進) 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實施深化施工設計、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吊裝令、持證上崗等制度。 (一)深化施工設計制度。堆場加固、構件堆放架體、構件吊點、施工設施設備附墻,附著設施等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方案應由設計單位核定。 (二)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制度。施工專用操作平臺、高處臨邊作業防護設施等涉及尚無規范依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專家進行系統論證。 (三)吊裝令制度。預制構件安裝起吊前,施工、監理單位應對吊裝的安全生產措施、條件等進行全面檢查,在取得《吊裝令》后,方可實施安裝。 (四)持證上崗制度。現場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持相應的特殊工種證書;對涉及高處作業的必須持有高處作業特殊工種證書。 (五)推進BIM技術的應用。鼓勵企業推進BIM技術運用于安全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五條(建設單位職責) 建設單位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據施工深化設計制度,統一協調施工、設計、構件生產等單位明確深化施工設計責任;
(二)應依據裝配施工構件駁運、堆場加固、構件安裝等特點,合理確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三)負責協調預制構件的生產進度及施工現場的工期進度;協調總包和各專業分包的施工進度及工作配合。 第六條(設計單位職責) 設計單位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 設計文件應考慮構件吊點、施工設施、設備附著點、拉結點等因素。 (二)依據施工深化設計制度,核定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施工方案。 (三)依據設計文件和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現場指導、交底。 第七條(施工總包單位職責) 施工總包單位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嚴格落實項目經理帶班制度,并依據《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規范》,落實各崗位的安全職責。 (二)根據裝配式建筑施工特點,結合深化施工設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專家論證。 (三)總分包合同中明確預制構件運輸、機械設備維護管理等安全職責,協調督促各分包單位相互配合。 第八條(監理單位職責) 監理單位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針對裝配施工特點,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明確監理重點和要求。 (二)加強預制構件進場驗收的審核。 (三)強化對吊裝作業的安全生產措施、條件的監控。 第九條(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單位職責) 預制混凝土構件生產單位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提供預制構件吊點、施工設施設備附著點的專項隱蔽驗收記錄。 (二)確保預制構件的吊點、施工設施設備附著點、臨時支撐點的成品保護,不得損壞。 (三)在預制構件吊點、施工設施設備附著點、臨時支撐部位做好相應標識。 第十條(作業人員的職責) 作業人員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二)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三)高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伸縮式安全帶等個人防護用品。定期體檢,加強自我保護。 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制構件堆放、駁運及吊裝,包括:現場裝卸、堆放及駁運、吊裝方式和路線;構件堆場的地基承載力計算;吊裝設備選型,吊具設計;構件吊點、塔吊施工升降機附墻點等設計; (二)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包括:因臨邊安裝構件、連接節點現澆混凝土及成品保護修補所采取的防護措施以及交叉作業安全防護等; (三)專用操作平臺、腳手架、垂直爬梯及吊籃等設施,及其附著設施; (四)構件安裝的臨時支撐體系等。 第十二條(預制構件堆場及其他要求) 預制構件堆場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預制構件應設置專用堆場,構件堆放區應設置隔離圍欄,無關的人員、材料、設備等不得進入。 (二)應根據預制構件的類型選擇合適的堆放方式,規定堆放層數,構件之間應設置可靠的墊塊; 若使用貨架堆置,貨架應進行力學計算。 (三)預制構件堆場的選址應結合垂直運輸設備起吊半徑、施工便道布置及卸貨車輛停靠位置等因素綜合考慮,盡可能設置在相應建筑單體的周邊,避免交叉作業。 (四)預制構件進場時應復核預制構件質保書,查驗吊點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混凝土強度等相關內容。查驗吊點及構件外觀。 (五)堆場、貨架、高處作業專用操作平臺、腳手架及吊籃等輔助設施、預制構件安裝的臨時支撐體系等應經驗收通過并掛牌方可投入使用。 (六)起吊使用的鋼絲繩、手拉葫蘆等起重工具應根據使用頻率,增加檢查頻次,根據檢查結果定期更換。嚴禁使用自編的鋼絲繩接頭;嚴禁使用無設計依據的自制吊索具。 第十三條(監督管理) 市、區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針對裝配式建筑施工的特點,重點開展下列監管工作: (一)針對裝配式建筑施工連續性強的特點,加強監管,督促參建各方安全職責的落實。違反本規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責令局部暫緩施工整改,直至全面停工整改。 (二)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作為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巡查工作的重點。 第十四條(違規處理) 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動態考核。對違反規定的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實施約談、通報、記分等行政處分;對違法違規行為,應依照現行法律、法規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附則) 裝配式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除執行本規定外,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附表一 吊裝令
附表二 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檢查表(管理)
續表
檢查人: 檢查時間: 填表說明: 1、依據《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DGJ08-2117-2012;《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監管要點(試行)》滬建安質監【2015】8號; 2、檢查表中未列檢查內容,如起重機械、臨時用電參見其他相關規范標準及規定執行; 3、檢查發現表中“*”內容及方案編制審批,預制構件堆放、駁運、吊裝、現場防護及構件連接等關鍵環節,存在安全生產條件缺陷的,應立即責令局部暫緩施工整改,必要時全面停工整改,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附表三 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安全檢查表(現場實體)
續表:
檢查人: 檢查時間:
填表說明: 1、依據《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DGJ08-2117-2012;《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監管要點(試行)》滬建安質監【2015】8號; 2、檢查表中未列檢查內容,如起重機械、臨時用電參見其他相關規范標準及規定執行; 3、檢查發現表中“*”內容及方案編制審批,預制構件堆放、駁運、塔機選型、吊裝、現場防護及構件連接等關鍵環節,存在安全生產條件缺陷的,應立即責令局部暫緩施工整改,必要時全面停工整改,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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