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建設管理(建設交通)委、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相關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在本市推進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應用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4]58號)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推進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簡稱BIM)技術在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應用,現將應用推進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目標
各區縣建設、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市政府相關管委會應當加大BIM技術應用推廣力度,2016年以市屬大型居住社區中實施裝配式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為重點組織推廣應用,2017年起應當在當年實施裝配式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中明確應用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簡稱
BIM)技術,鼓勵不實施裝配式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用BIM技術。
二、核算標準
本市明確應用BIM技術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實施中需增加的費用,根據應用階段、內容和規模不同,按以下標準計入成本。該費用主要用于建設單位組織實施BIM技術應用的咨詢服務和配套軟硬件以及設計施工建模和分析模擬等增加的費用,并應當專款專用:
(一)實施設計、施工階段(含構件加工)應用的,按照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計算;實施施工階段(含構件加工)應用的,按照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
(二)實施構件信息模型用于工廠預制生產的,按建筑面積增加5元/平方米。
(三)實施建設基于BIM的運營管理系統的,按建筑面積增加5元/平方米。
以上標準建筑面積小于10萬平方米的項目按照10萬平方米計算,建筑面積大于30萬平方米的按照30萬平方米計算。
三、管理方式
BIM技術應用應當采用由建設單位主導,各參與方協同應用的方式,發揮BIM技術的最大效益和價值。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BIM技術咨詢服務機構實施應用管理。
BIM技術咨詢服務機構是指具有BIM技術應用管理能力的咨詢機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項目管理)等單位。鼓勵工程項目管理和BIM技術應用互相融合,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四、應用方案編制和應用實施要求
實施BIM技術應用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選擇設計和施工(含構件加工)階段應用或者施工階段(含構件加工)應用,編制BIM技術應用方案(以下簡稱應用方案),并按應用方案組織實施。應用方案編制和應用實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具體內容在招標和合同中約定或其他方式明確:
(一)應用方案內容。
應用方案應當包括:BIM技術應用的階段、實施組織方式、應用項、采用的應用和數據標準、文件命名規則,應用和協同軟硬件選型、交付成果和要求、數據交換和管理方法等內容。
(二)應用項要求。
選定的應用階段應當實施《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應用指南(2015版)》(以下簡稱應用指南)對應階段所列的全部基本應用項。鼓勵企業深化《應用指南》的應用內容和增加其他應用項。
(三)模型深度和交付成果。
應用方案中的建筑模型深度標準或要求可參考《應用指南》或相關標準編制,內容應當具體和可操作,不宜提出超出應用需要的深度要求,避免過度建模和重復建模。建立設計、施工等各階段的信息模型應當通過交換和共享機制實現跨階段模型信息交換和傳遞。預制構件部分應當建立標準的預制構件模型庫,采用建模軟件完成建筑、結構(含鋼筋實體模型)、機電預留預埋及加工、施工工藝預埋等模型信息集成和預拼裝,加工制作圖一般應從建模軟件直接出圖。
BIM技術應用交付成果除相應的建筑信息模型外,還應當包括模擬分析報告、碰撞檢查報告、工程量清單等各類基于BIM技術應用形成的成果文件,以及從模型輸出的二維圖紙和三維視圖。需要輸出二維圖紙,宜由軟件直接生成或從模型中剖切直接形成,不宜直接在輸出的二維圖紙上修改使用,實現模型信息的唯一性和準確性。
五、招標和合同簽訂
建設單位委托咨詢服務機構的招標和合同簽訂,應當參考《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應用咨詢服務招標示范文本(2015版)》和《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術應用咨詢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實施。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和監理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用BIM技術的管理和技術要求,保證設計、施工等單位BIM應用落實。
六、人員要求
參與BIM技術應用的企業應當配備具有應用經驗的人員或通過相關專項培訓的專業人員。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和合同簽訂中應當明確人員的具體要求。
七、承包模式
鼓勵采用BIM技術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或設計施工一體化模式實施。
八、費用結算管理
建設單位結算BIM技術應用費用時,應當提交《項目BIM技術應用總結報告》。《項目BIM技術應用總結報告》應該包括應用情況、竣工模型等交付成果、應用費用明細和收益分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應用項目驗收,驗收意見作為結算費用依據。如發現建設單位通過虛假手段騙取BIM技術相關費用的,一經查實,將對相關企業進行通報批評,失信行為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建設工程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對外公布,所得費用全部追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