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規定》【滬建管〔2015〕946號】 |
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規定》的通知滬建管〔2015〕946號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建設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規定》已經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2015年第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工程基坑降水活動,加強基坑降水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確保工程質量和周邊環境安全,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基坑降水,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中的降水工程,指通過降水設計和施工,降低潛水、微承壓水、承壓水等水位,滿足建設工程的降水深度和持續時間要求,并對工程環境無危害性影響。 第三條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建設工程基坑降水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非交通類)基坑降水的監督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具體負責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軌道交通、樞紐場站、公共停車場(庫)、港口、航道、橋梁、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基坑降水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特定地區管委會建設、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市、區(縣)、特定地區管委會水務、海洋、民防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基坑降水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管轄范圍內建設工程基坑降水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工程勘察應當滿足降水工程設計要求。根據《基坑工程技術規范》(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級劃分標準,對安全等級為一、二級的基坑工程,應當通過現場試驗獲取降水設計所需要的水文地質參數。 當基坑安全等級和環境保護等級均為一級,且需要抽降承壓水時,應當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第五條 基坑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有降水工程設計專篇或降水專項設計方案,降水工程專項設計可以委托專業降水單位編制。降水設計應當在取得相應勘察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并根據基坑工程的特點和工程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合理制定疏干降水或減壓降水方案,達到“安全施工、按需降水、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的目的。 第六條 從事降水工程勘察、設計、監測的單位,其企業資質應當符合《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建市[2013]9號)相關規定。 基坑降水工程施工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尚應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中13.4承包工程范圍中關 于基坑圍護工程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從事基坑降水工程勘察和設計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 從事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一、二級的基坑降水工程施工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建造師資格。 基坑降水工程勞務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降水工程費用應當包含降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測費用以及為保護周邊環境而采取的回灌措施等所需要的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偝邪鼏挝徊坏眠`反相關規定壓價發包。 第九條 降水工程勘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查明地下水的賦存狀態和各含水層的分布規律、補給條件和水力聯系; (二)分層提供水文參數,主要包括地下水位、滲透系數、影響半徑、給水度、貯水系數等; (三)對于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區域、地面沉降易發區域、周邊環境復雜區域,應當提出有針對性的地下水控制建議及措施; (四)勘察結束后,按照規范規定實施封孔。 降水工程勘察實施完畢后,應當提交降水工程勘察技術文件,提出有關建議。 施工中,如果發現土層或水文地質條件與勘察報告明顯不符,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勘察單位進行補充勘察。 第十條 降水工程設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務依據; (二)論述水文地質條件、工程環境和現場條件; (三)比選隔水帷幕,選擇并確定降水技術方法; (四)編制降水技術方案,繪制降水施工平面布置圖、降水設施結構圖,并加以文字說明; (五)預測和計算降水水量、水位,當承壓含水層在未隔斷的情況下,降水將引起坑外承壓水水頭降低的,應繪制預測地面沉降的平面圖和剖面圖; (六)提出降水工程的輔助措施和補救措施,必要時,提出降水工程的回灌保護措施; (七)分析、評估降水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八)提出成井施工、抽水運營、預抽時間安排、降水井封井、地下水污染控制等有關要求; (九)降水井質量驗收標準;(十)提出降水工程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一條 在地面沉降易發區,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將目的含水層完全隔斷,且具備回灌條件時,應按照抽灌一體化設計原則進行基坑降水工程設計。 抽灌一體化設計應當明確回灌井的結構、回灌量、回灌方式等相關技術參數?;毓嗨乃|要求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者與降排水同質。 當基坑周圍存在需要保護的建筑物或者地下管線等,且基坑外地下水位降幅超過設計報警值時,可以采用地下水人工回灌。在回灌影響范圍內,應當設置水位觀測井,根據水位動態變化調節回灌水量。 第十二條 降水工程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概況、工程環境、施工要求、技術方法、工程布置、施工組織、設備材料、降水井與排水設施、施工順序、地下水污染控制、降水井封井、工期安排、工程措施、質量檢測、安全保護措施以及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 基坑降水采用疏干降水的,應當根據每天群井實際抽水時間與水量計算,填報基坑晝夜出水量匯總報表。采用減壓降水的,應當在每一口抽水井出水口安裝水表進行計量,并填報群井晝夜出水量匯總報表。 減壓井停抽后,基坑降水施工(分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降水設計等要求實施封孔。 第十四條 當基坑抗承壓水穩定性不能滿足工程要求,在綜合考慮經濟、技術和安全等因素的基礎上,經基坑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專家評審、論證認定需要隔斷目的含水層的,應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隔斷目的含水層。 第十五條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為一、二級的降水工程,應當布設水位監測孔。對基坑圍護不能隔斷承壓水,但為了保證基坑施工安全,需要降低承壓水水位的,應當在基坑外降壓影響半徑范圍內,布設深層沉降監測點。 基坑降水工程水位和坑外深層沉降等監測,應當從基坑降水前開始,結構施工至±0.00且變形穩定后方可結束。 第十六條 在進行基坑工程設計、施工方案評審、論證時,應當將降水工程設計、施工、監測方案作為評審的重要內容, 并根據工程地面沉降危險性評估報告、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 對工程是否需要采用隔斷目的含水層的施工方法、地下水水位的監測區域、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地面沉降控制要求以及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等內容進行評審、論證。 第十七條 基坑工程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基坑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專家評審、論證報告等,對基坑降水工程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基坑降水的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應當負責相應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并建立降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聯系人制度。 在基坑降水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降水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按照規定向降水工程施工、監理、監測單位等進行技術交底。勘察設計文件中涉及地面沉降易發區域控制措施、以及降水工程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應當作為技術交底的重點,并對技術交底內容形成記錄并存檔。 第十九條 基坑降水施工(分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降水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降水施工方案要求組織施工,對施工關鍵節點進行監控,并對疏干井、降壓井、回灌井、觀測孔予以標識。 第二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對降水工程設施予以保護,造成降水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修復。損壞降水設施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技術標準等要求制定監測方案,按照監測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實施監測,保證監測數據真實。當監測數據達到報警值時,應適當增加觀測頻率,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降水施工(分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降水施工(分包)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工程安全和地面沉降控制符合有關要求。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和合同等有關規定,及時向委托單位報送監測資料。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降水工程施工實施監理,發現質量和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總承包、降水施工(分包)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總承包、降水施工(分包)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當施工總承包、降水施工(分包)單位拒不改正,或者發生地面沉降重大險情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本條款中監理單位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 基坑工程施工結束后,降水施工(分包)單位應向委托單位提交降水工程技術成果,成果資料應當符合《建筑與市政降水工程技術規范》(JGJ/T111)等相關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規定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基坑降水工程的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形成監督記錄。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通報批評,將不良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依法依規限制其建筑市場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