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滬建管〔2015〕726號 |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建管〔2015〕726號
各區(縣)建設管理(建設交通)委、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材料使用行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的發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以下簡稱建材)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以下簡稱市市場管理總站) 具體負責本市建材備案、建材發展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建材信息平臺建設職能。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施工現場建材使用質量、建設工程檢測活動的具體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建材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建立本市統一的建材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建材信息系統),通過網絡和信息化技術,在建材備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認定、質量檢測、 監督抽查等環節,對本市建材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實現備案與管理、市場與現場的互相聯動。 建材備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認定、質量檢測、監督抽查等相關信息應在建材信息系統上公示,接受社會各方對建材使用和監管情況的監督。 第三條本市對用于建設工程的鋼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構件、水泥(含中轉散裝水泥)、預拌砂漿、建筑用石材、 墻體材料、建筑節能系統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門窗、管道、 建筑幕墻、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陽、建筑粘結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結構性、功能性材料和建筑節能分項計量表具,實行備案管理。 (一)實行備案管理的建材產品,其建材供應商應當辦理備案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建材供應商,是指建材的生產單位及其授權經銷商或者港、澳、臺及境外銷售總代理單位。 辦理建材備案手續不收取費用。 (二)備案建材產品應當具有相應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 尚未制定上述標準的,應當具有相應團體、企業應用標準。 (三)需要辦理本市建材產品備案的建材供應商,應當提供上海市一證通用法人數字證書。 (四)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建材供應商,受理部門應在5 個工作日內完成建材備案手續。 (五)本市建材備案的有效期為兩年。建材供應商應在備案有效期截止日前90天內辦理換證手續。符合以下條件的建材供應商,可以通過便捷備案程序實行網上直接換證: 1、在備案有效期內,無違規行為的; 2、在備案有效期內,管理部門監督抽查未發現產品質量問題的。 第四條 本市對重要建材實施重點監督管理。重要建材是指鋼結構工程用鋼、鋼筋混凝土結構用鋼筋、 商品混凝土、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預制樁、水泥(含中轉散裝水泥)等結構性備案產品和外墻保溫系統、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門窗等功能性備案產品。 第五條實行備案管理的建材產品,建材供應商應當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把關,不得向建設工程提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材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在銷售建材產品的同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有效的建材備案證(見附件1)及產品質量保證書。 建設單位應當選用或者督促建材使用單位選用已經建材備案的、達到建設工程設計文件要求的合格建材產品,并對所采購建材的質量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選用建材的規格、型號、 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或者團體、企業應用標準的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建立建材進場驗證制度,嚴格核驗相關的建材備案證、產品質量保證書、有效期內的產品檢測報告等供現場備查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做好建材采購、驗收、檢驗和使用綜合臺 賬,并按規定對進場建材進行復驗把關,對重要建材的使用, 必須經過監理工程師簽字和項目經理簽準。 監理單位應當將建材質量和使用情況納入監理范圍,應當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對建材的質量檢測,加強建材唯一性標識管理,做好建材監理監督臺帳。 建材檢測單位應當依據相關的產品標準,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工作,嚴格收樣管理,并對出具的檢驗報告終身負責。 商品混凝土、砂漿、預制構配件和建筑節能材料等建筑材料的生產單位內部試驗室,應當嚴格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當遵循提高辦事效率,方便服務對象的原則,優化建材備案手續,在相關行業協會設立服務窗口(見附件2)受理建材備案。市市場管理總站對相關行業協會備案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市或者區(縣)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建材使用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建材使用、監理、質量檢測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施工現場的檢查抽查,嚴格查處建材的制假、用劣等不法行為。 (一) 完善質量信息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質量信息網絡,建立使用前復驗不合格建材速報速處制度。對經檢測確認為不合格的建材信息,建材檢測單位應當在24 小時內向市或者區(縣)安全質量監督部門報告。市或者區(縣)安全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施工現場的整改情況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相關責任單位責令改正,并將其記入企業質量誠信檔案。 (二)建立重要建材供應信息報送制度,凡用于工程建設的重要建材,建材供應商應當在建材供應合同簽訂后,通過建材信息系統申報建材的供應信息。施工單位應當在材料進場復驗前,通過建材信息系統上報工程現場使用的建材品種、規格和數量等確認情況;在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前,通過建材信息系統提交重要建材使用情況匯總表。安全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建材供應和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三)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應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建材質量的監督抽檢工作,并按照抽檢分離、盲樣檢測的工作原則,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使用重要建材的監督抽檢,并將監督抽檢情況上傳至建材信息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內容將記入企業質量誠信檔案。 (四)市建設工程檢測行業協會,應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檢測單位資質條件的現場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建設工程現場使用材料的復驗檢測和監理平行檢測等信息上傳至建材信息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做好建材備案受理服務工作;應當開展行業誠信檢查,并將檢查結果記入企業質量誠信檔案;應當建立備案建材產品的統計匯總分析制度,并形成行業發展報告。 第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建立企業電子質量誠信檔案,記錄建材使用過程中,建材供應商,建材使用、監理和檢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為,以及建材產品監督抽檢不合格信息。 質量誠信檔案記載內容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本市鼓勵科技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節約土地、節約能源、科技含量高以及有利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的新型建材。市市場管理總站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市推廣應用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目錄,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批準后公布。 本市實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制度。申請辦理本市新型建材認定的建材供應商,應當向市市場管理總站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市市場管理總站應當自受理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資料的核實和材料先進性的評審工作,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應當退回并說明理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當在收到上報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新型建材認定手續。合格的,核發本市新型建材認定證書;不合格的,不予發證,并書面說明理由。 取得本市新型建材認定證書的新型建材產品,可以憑認定證書直接換領建材備案證書。 第十一條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生產和使用污染環境、能耗高、生產工藝落后的用于建設工程的材料。市市場管理總站應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和本市建材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禁止或者限制生產和使用的建材目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對列入禁止目錄的材料,嚴禁在建設工程中使用;對列入限制目錄的材料,應當逐步淘汰。 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禁止或者限制生 產和使用建材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材檢測單位,在建材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管理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建材供應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取消其產品在本市的備案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一)違反告知承諾事項,提供虛假備案申報資料的; (二)出借、轉讓《備案證》的; (三)被抽查發現質量不合格,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四)連續兩次產品抽查質量不合格的; (五)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本規定有效期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原《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滬建研〔2004〕415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附件:1、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 2、受理服務窗口和備案產品類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