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標準養護室管理規定》滬建建(98)第0144號 |
關于頒發《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標準養護室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建建(98)第0144號
各區(縣)建委(建設局)、外省市滬辦建管處、市建工、住,總、城建(集團):
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標準養護室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標準養護室管理規定》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標準養護室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的全面管理,強化結構工程質量控制,根據GB50204-92《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和國家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處于樁基及結構施工階段的在建工程,在施工現場均必須按規定設置砼、砂漿試塊的標準養護室。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標準養護室工作,市與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 (實施單位)
標準養護室由樁基和結構施工單位負責建立和管理,建設、監理單位負責督促檢查,質量監督站負責監督抽查。 第五條 (標準養護室的技術要求)
標準養護室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房屋要求保溫隔熱,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確定標準養護室的面積,最小不少于5平方米;
(二)配置冷暖空調、電熱棒等恒溫裝置、使室內溫度控制在20±3℃范圍;
(三)有條件的大型工程應配置噴淋裝置,使室內濕度大于90%。一般中小型工程可砌水池養護,但須設立體積相仿的另一預養水池(或水桶)作為置換水用。為節約面積,預養水池(或水桶)可設置在養護水池的上方,水溫須與室溫相同;
(四)標準養護室室內應設立水泥混合砂漿試塊立柜,立柜內宜襯海綿等保濕材料,以控制濕度為60-80%;
(五)標準養護室中須配置溫度計、濕度計,溫、濕度應由專人每天記錄二次(上、下午各一次),同時必須建立標準養護室的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六條 (試決制作要求)
砂漿、砼試塊應按規范標準制作,試塊制作后應在終凝前用鐵釘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設計強度等,不允許試塊在終凝后用毛筆等書寫。
第七條 (評選條件)
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標準養護室作為本市文明工地及標準化工地評選的必備條件。
第八條 (審批規定)
個別特殊工程不宜在施工現場設立標準養護室的,由施工企業向工程質量監督站提出書面申請,應經質量監督站批準。
第九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于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